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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第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 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总监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 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 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

(五) 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 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 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其职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解聘首席风险官。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在30日前通知本人,并将解聘理由、替代人选名单及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解聘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首席风险官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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