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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理由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适合从事期货公司审计业务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更换。

第八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有关机构和个人报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第八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一)期货公司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反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期货公司应当配合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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