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八)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利用结算业务关系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公司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