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六)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关于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