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二)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详细计划;
(三)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四)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
(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仍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仍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