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纳税优惠方针,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尽量享受纳税的优惠条件。
5)全面、科学、准确预算投资的预期成本,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能力。
5)正确估计公司的筹资能力。
6)投资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及经营思想。
7)管理和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管得住,控制有力。
3、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联营企业,由有关部室提出,但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注资额、注资方式都要慎重研究,并注意上述原则,且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4、集团公司可以用专有技术、商誉、实物等对外投资,其计价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核定。
5、集团公司对控股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相对控股单位和不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按成本法核算。
6、集团公司参与组建的所有联营企业都必须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告,每季度终了20天内,汇缴应缴的税后利润,年终清算。
7、联营企业汇缴的利润(或亏损)在考核集团公司有关部室经营业绩时一并考虑。8、集团公司财务部至少应于每年终了,对联营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凡损害集团公司权益时,要求改正。
9、联营企业连续三年亏损或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集团公司应退出股份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追究提出组建该联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10、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下列股权性投资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1)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2)以企业的基本生产设备、不动产、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