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1、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集团公司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待其他单位开发票。
2、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2、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3、企业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4、企业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帐,凡与企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5、一般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档案保管人员同意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与保管由办税员负责。
第十一章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
1、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采取应付税款法,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2、严格按国家规定,正确核算营业外收支。
3、交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计提5—10%法定公益金,公益金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