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档案范围
公司建档范围确立为:
1.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理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4.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5.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产品生产、能够消耗、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10.科研、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材料;
11.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2.信息、情报方面的文件材料;
13.党群(工、青、妇)组织方面的文件材料;
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14.以上文件材料包括决议、决定、条例、规章制度等法规性文件,各类会议文件、重要记录、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公司档案还包括声像资料:
1.照片档案:新闻、科技、艺术照片,由原版、翻版底片、照片、文字说明构成;
2.影片档案:原版底片、拷贝及文字说明;
3.录音档案:唱片、录音带;
4.录像档案:政治、经济、科技、文娱、广告活动.

三.公司档案管理体制
1.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行政部可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了、兼职行政主管分管公司主体档案工作。
2.根据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精神,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管。
公司应有库房或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暂不具备档案案安全保管条件时,要委托有关档案部门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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