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定合同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律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要求和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的需要出发,规定了最起码的标准和要求,绝大部分空间留给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形协商后达成协议。在劳动合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仅仅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同时在法律的宏观的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集体合同之类的;至于劳动报酬具体任何约定,约定多高才合适,劳动法保持沉默。一句话,劳动法在劳动报酬上仅仅规定底限,有了底限的保障,底限上面的事就不怎么过问了。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通常是要尽量争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单位则相反地要消减劳动者的这种需求,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侯就充分表现出来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不但关系到劳动者眼前的收人,还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和长远利益),这使得许多单位不惜绞尽脑汁与劳动者讨价还价,并且千方百计设下陷阱,这些陷阱或者使劳动者蒙受不白之损失,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使劳动者陷入被动。我们需要好好识别一下。
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劳动法上的工资的含义,因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常常在这方面做文章,混淆概念,欺骗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有时又称作“实得工资”、“实得工资收人”、“工资性收人”等,不同称呼相同含义。不过,根据劳动部和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