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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役法 中国兵役制度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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